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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 塞舌爾承認雙重國籍。塞舌爾規定:在塞居留滿五年的外籍人士,或已與塞公民結婚且在塞居留滿三年的外籍人士,可通過正常程序提出申請加入塞國籍。塞舌爾共和國獲授權辦理移民申請,對申請人交來的文件負責整理、翻譯、撰寫、認證後,才按規定呈上移民局審批。

申請資格:
1. 申請者必須透過指定合法代理公司申請,作出初步審查及文件認證,然後呈遞移民局審批,最後由塞舌爾總統核准,才可取得居留權,獲發一本共廿八頁之居留證。
2. 擁有此居留權的人士每年只須往塞舌爾報到一次,每次逗留不少於五天。
3. 居留者如暫不打算在塞舌爾居留多於一個月,則無須存款證明。長期在塞舌爾居留者在當地銀行存款不得少於20,000盧比(約4,500美元),如申請塞舌爾政府福利照顧者,政府有權從上述存款中扣除支出。
4. 居留者在塞舌爾投資、置業或銀行存款達100,000盧比,則不須理會上述第3點之條款。
5. 若決定在塞舌爾長期居留或發展,政府無任歡迎,屆時可協助申請開辦公司或其他業務。

        塞舌爾根據移民法案1979第十三節規定,外國人士只要符合以上規定,即可申請塞舌爾永久居留權,獲頒發居留證,持證可在塞舌爾居留,也可隨時返回居地,憑證再次回塞舌爾,長期有效。符合條件者,五年後可申請歸化入籍,領取塞舌爾護照。

        塞舌爾政府不像其他國家必須先投資才有居留權,而是先給予居留權,希望擁有居留權的人士計劃好才去投資;即使日後放棄投資,亦不會影響其居留權。

申請手續包括:
1. 專業咨詢、輔導;
2. 文件收集、整理、審查、認證、翻譯;
3. 撰寫申請書(一式兩份);
4. 如未有出國護照,當提供協助辦理;
5. 取得簽證以便前往塞舌爾報到及領取居留證;
6. 代訂機票、酒店住宿、接機安排(食宿車費自付)。

申請程序:
1. 簽署本公司委托合約;
2. 繳交50%費用(若申請被拒絶則全數退回);
3. 遞交全部所需文件;
4. 移民局發出批准信後交清餘數;

全體申請人(包括子女)應交文件:
1. 護照(影印本)或身份證(影印本);
2. 出生證明(公證)或戶口簿(影印本);
3. 主申請人結婚證明(公證);
4. 主申請人及配偶無犯罪紀錄證明(正本);
5. 身體健康證明(正本);
6. 相片12張(快張不接受);
7. 主申請人銀行證明(影印本)
申請人對領取上述文件遇有困難,可以律師宣誓文件代替。

申請需時:
約十五天(批准後必須3個月內報到及往移民局領取居留證)。

關於旅行證件:
取得居留證五年、符合條件者可申請入籍。入籍前原有國籍沒有改變,只是增加一本塞舌爾居留證,使您:
1. 原有身份變成擁有外國居留權華僑;
2. 隨時可自由出國或離境,不用辦第三國簽證;
3. 在塞舌爾境內可憑塞國永久居民資格申請去各國的簽證,只要符合要求,一定獲得批准;
4. 凡華僑皆可按有關法例申請到香港及澳門定居;
5. 擁有永久居留權之華僑,皆可按有關法例申請到香港就業、投資、升學或團聚定居之入境簽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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